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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强公司】答关于公司现有部分股东联系不上导致无法变更股权

19-04-29【内资公司问答】198人已围观

摘要:变更股东的,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的,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

公司网民问:

公司在建立初期,对员工实施股权奖励制度,导致部分员工持股,但在员工离职期间已结清股金。由于当时法律意识薄弱,在员工离职结清股金时未到相应部分变更股权,又因现在联系不到之前的部分股东导致现在工商认证完成不了。请问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百强公司注册处答: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文件规定,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因工商登记争议引发民事纠纷时,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履行民事审判职能,依法审理股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经济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办理工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减少注册资本的, 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样报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  变更股东的,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的,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定书,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和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  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人民法院要求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的,执行人员应当出示工作证或者执行公务证,送达生效法律文书副本或者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公示执行信息需求书、合法受让人的身份或资格证明,到被执行人股权所在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登记机关办理。

3、股份有限公司无需进行股东变更登记。

公司股东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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