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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强公司】答关于原工作的外企驻国内办事处首席代表变更

19-04-29【外资公司问答】211人已围观

摘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外企驻国内办事处网民问:

你好!我原来在一家外企驻青岛办事处任首席代表一职,于2015年下半年离职,现已到新单位工作。现发现原外企办事处,到现在仍然没有做首席代表的变更,首席代表仍然是我。原办事处工作人员、地点等均已联系不上。请问我个人是否可以申请停止使用我的名字做首席代表的申请?或者有什么行政或者法律途径,可以停止对方对我个人权利的侵害?

百强公司注册处答

外国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建议网民向登记机关反映相关情况。

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代表机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外国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 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自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6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外国企业的有权签字人、企业责任形式、资本(资产)、经营范围以及代表发生变更的,外国企业应当自上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
(1)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
(2)未按照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从事业务活动的;
(3)未按照中国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调整驻在场所的;
(4)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告其设立、变更情况的;
(5)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备案的。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备案)相关事项证明文件。

▶  代表机构名称变更,提供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及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合法营业证明由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证明该企业主体资格或其他有关营业存续2年以上。

▶ 驻在场所变更,提供驻在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 首席代表变更或代表备案,填写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代表信息表,提供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免文件和其新任首席代表/代表的身份证明及简历。

▶ 驻在期限变更,提供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复印件和资信证明。合法营业证明,由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证明该企业主体资格或其他有关营业存续2年以上;资信证明应提交同该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原件。

▶ 外国(地区)企业名称、住所变更。由该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名称、住所变更的证明文件。

▶ 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备案,提供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

▶ 外国(地区)企业责任形式、资本(资产)、经营范围备案,提供外国(地区)企业责任形式、资本(资产)、经营范围发生变动的证明文件。

3、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外国(地区)企业应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逾期申请变更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应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批。

4、办理变更登记提交登记证,办理备案登记提交登记证复印件。办理首席代表变更还须提交代表证。

注:

1、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办事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范。

2、第2项涉及外国(地区)企业的变更证明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3、代表机构变更,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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